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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
  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即法律赋予丧失配偶的儿媳继承公、婆或丧失配偶的女婿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有下列内容:
  (1)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以其对公、婆和岳父、岳母遗产的继承权,以他们对公、婆和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前提,即为公、婆或岳父、岳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主要的劳务扶助。
  (2)此项继承权具有独立性质,既不受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是否代位继承的限制,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再婚,亦不妨碍其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遗产。
  (4)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依法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遗产后,仍有权继承其父母遗产。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继承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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