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遗嘱撤销
遗嘱的撤销,又称“撤销遗嘱”,是遗嘱人取消自己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使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遗嘱须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从遗嘱的设立到生效这段期间,遗嘱人的主观条件和其它客观条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使遗嘱人改变自己原来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
为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和权利,法律允许遗嘱人撤销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撤销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前者是遗嘱人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对原遗嘱的撤销。后者是遗嘱人以设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归于无效。
遗嘱的撤销属单方法律行为,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销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该条规定,遗嘱撤销的后果包括:
遗嘱人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必须采用新的公证遗嘱方式,否则不发生撤销的法律效力。
对于原先所立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既可以用新的公证遗嘱予以撤销,也可以新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
遗嘱人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但内容不相抵触,则都发生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法律效力,如果内容互相抵触其中有一份公证遗嘱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如果有两份或两份以上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