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即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事,被继承人所立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有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或必要遗产份额内容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据此,遗嘱必须保留遗产份额的人为法定继承人,且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条件。凡继承人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且不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原因,而没有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为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是无效遗嘱,而遗嘱是否发生效力是从继承开始时才能确定,因此,确定遗嘱是否属于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在继承开始时,从继承人是否具备法定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是否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原因以及遗产总量等方面具体加以确定,具体来看: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在继承开始时尚存在的全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确定是否存在符合遗嘱应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的继承人。
在继承开始时,遗嘱人有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而在所立遗嘱中没有指定该继承人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而遗嘱未处分部份的遗产又不足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该遗嘱为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如在立遗嘱时,遗嘱人有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的继承人,而在继承开始时,该继承人的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状况已不符合法定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不论是在遗嘱中处分财产部份还是在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份,都没有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遗嘱不属于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立遗嘱时,遗嘱人没有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的继承人,而在继承开始时,该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状况发生变化,以至符合法定的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如遗嘱中已取消其继承权,而该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无遗产可继承或在继承财产的数量上不足以达到必要份额程度时,该遗嘱则应按无理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遗嘱处理。
(2)在继承开始时,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的继承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凡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或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之一者,丧失继承权。
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使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但其有继承权丧失的情事,且已被人民法院确认丧失继承权的,如遗嘱中没有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该遗嘱不属于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反之,遗嘱没有为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且不具有丧失继承权情事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该遗嘱即是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3)在继承开始时,从遗产总量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客观可能性关系中衡量遗嘱是否属于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被继承人对全部遗产用遗嘱进行处分,但未为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其客观上可以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而在主观上则剥夺之,该遗嘱即属于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被继承人虽在遗嘱中处分了部份遗产,但未以遗嘱处分的剩余遗产仍可按照法定继承转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并能维持其生活,该遗嘱则不属于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遗嘱中指定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但其指定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数量上不足以达到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程度,且有其他部分遗产由不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的人为遗嘱继承或受遗赠,该遗嘱中指定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的继承人有效,指定继承份额部份无效,应从遗产总量中分出部份遗产以补充该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其全部遗产指定由符合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条件的继承人继承,但遗产总额仍不能满足该继承人维持一般生活需要所需的必要份额的程度,被继承人的财产总量不具有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给继承人的客观可能性,因而该遗嘱不属于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
无理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遗嘱,其遗嘱处分无效,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