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及地点
  继承开始的原因,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法律关系开始发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其具体的时间起算,分别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

  1、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时开始。

  2、被继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从法院在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书中所宣告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有期待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又没有事实根据判定各人死亡先后的确切时间的,采取推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

  1、如果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互有继承权的两人或数人中有的有继承人,而有的没有继承人的,便推定无继承人的继承人先死亡;

  2、死亡人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不包括同时死亡的他人),根据辈份推定,若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若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继承开始的地点,即继承人继承遗产和分割遗产的地点。

  中国规定继承开始地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在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时,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但一般不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地为继承开始地。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继承开始,继承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