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协议离婚
又称“两愿离婚”或“合意离婚”。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后果如子女、生活、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协议离婚有直接协议离婚和间接协议离婚之说。前者指当事人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便可以离婚。法国、日本等国家都有这种规定。后者指当事人离婚前必须先行分居,经过法定分居期间才能以别居为理由而协议离婚,因此也称协议别居离婚。荷兰、瑞典等国有这种规定。
各国对实行协议离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定并不一致。一般都规定有配套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目前实行协议离婚的国家还不多,但它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反映了离婚法的发展趋势。
在中国,1950年《婚姻法》就规定了协议离婚制度。1980年《婚姻法》肯定并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并使之更趋完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自愿离婚的法定条件,除有离婚的合意外,还须共同地妥善解决好离婚后的子女、财产和当事人双方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双方当事人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参见〔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