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主要表现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和假冒授权品种行为两大类。根据侵权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法律责任也有所区别。 
    一、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对于该种侵权行为,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预期利益: 
   (1)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也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协议调解不成的,或者对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 
   二、假冒授权新品种行为的法律责任 
   假冒授权新品种,是指非法印制、使用或者销售伪造的、已被驳回、撤回、终止或者宣告无效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号或者其他植物新品种权标志。根据《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假冒授权新品种行为的保护救济体现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假冒授权新品种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假冒授权新品种案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一、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对于该种侵权行为,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预期利益: 
   (1)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也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协议调解不成的,或者对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 
   二、假冒授权新品种行为的法律责任 
   假冒授权新品种,是指非法印制、使用或者销售伪造的、已被驳回、撤回、终止或者宣告无效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号或者其他植物新品种权标志。根据《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假冒授权新品种行为的保护救济体现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假冒授权新品种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假冒授权新品种案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