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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 
   植物新品种权是完成新品种培育的育种者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其主体就是育种者。下列植物新品种权的个人或单位分别是植物新品种权的适格主体: 
   (1)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个人或单位,即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的人不是育种人; 
   (2)上述个人的继承人或者单位权益的继受人; 
   (3)植物新品种权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 
   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本身。“品种”是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该植物群必须满足: 
(1)具有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的特性; 
(2)具有上述某一种或几种特征,区别于其他任何植物群; 
(3)作为一个分类单元,该品种的实用性经过繁殖不会发生变化。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条例》明确了农业植物品种和林业植物品种的范围。农业植物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食用菌、草本药材、橡胶等。林业植物品种包括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含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木本油料、饮料、木本药材等。
贡 献 者:longman

标  签:植物新品种权

参考资料: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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