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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

    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共有二种形式:

    1、专利保护  考虑到植物品种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审查的特殊性,多数国家专利法(包括中国在内约有50多个国家)和一些地区性条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等)均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和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中国仅对培育品种的方法授予专利权)。只有少数国家对除块根植物外的无性繁殖品种给予专利保护。植物品种专利首先由美国于1930年正式立法确定,其法律文件叫“植物专利条例”(Plant Patent Act),后来植物专利被引进古巴(1937年),南非(1952年),韩国(1979年)。实际上只有美国才真正授予了植物专利。 

    2、植物新品种保护  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授权形式类似给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一样,向品种所有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把植物品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各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工作都是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Lnternationa Uniou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简称UPOV)的协调下,依照本国法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按照UPOV1978年文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国情制订的。为了与专利相对应,我们称之为品种权。而品种权的申请程序也是借鉴了我国专利法的一般规定。
贡 献 者:longman

标  签:植物新品种

参考资料: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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