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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
  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
  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
  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人工授精子女

参考资料: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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