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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抚养权

参考资料: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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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 献 者: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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