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抚养费给付的对象(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1、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至成年为止。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此可见,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存在:(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父母仍然要给付子女抚养费。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抚育费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94 - Cache, 38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