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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抚养费给付的期限

  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也是追索抚养费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且是直接决定了抚养费数额的一个因素。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与扶养费给付的对象有关,具体而言: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给付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但,例外情况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可以延长或缩短。

  1、延长给付抚养费的情况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子女仍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需要将抚养费支付到子女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毕业为止;子女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需要支付抚养费到子女能正常生活为止。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不得以子女已满18周岁拒绝付给抚养费。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因为主观的原因不愿意参加工作,想靠父母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父母对此则没有抚养义务,子女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取得所谓的“抚养费”。

  2、缩短给付抚养费的情况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的,抚养费支付到子女满16周岁为止即可。因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父母对于符合这一条件的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也就是没有必要付给他们抚养费。

  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对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 子女,父母应给付抚养费,而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父母才给付抚养费。《意见》与《婚姻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抚育费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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