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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抚养费的增加、减少和免除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的情况主要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
  (1)有给付义务一方无力给付,如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有没有其他财产的;
  (2)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此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的,另一方也可以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抚育费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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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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