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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探望权中止的情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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