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指夫妻离婚时对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的偿还。
中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有三种情况;
(1)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一方或双方所负的债务,包括因抚养、夫妻双方的扶养和赡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这些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不足清偿,经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判决由一方或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1950年婚姻法根据当时的情况,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曾规定,共同生活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负责偿还。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共同债务,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按约定处理。
(2)个人债务的清偿。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为满足个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这种债务在离婚时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如果一方确无偿还能力,另一方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协助清偿。共同债务通过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按约定处理。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