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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可分为全部保险、一部保险、超额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等。

  在全部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如果保险标的一部受损,保险人则按照实际损失给付保险金。
  但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未受损部分可以用委付的方式移转于保险人,保险人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一部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的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对于保险价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任。如果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全部给付;

  如果保险标的只是部分受损,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通常按以下2种方式计算:

  一种是按比例分担原则计算赔偿额;另一种是按实损填补原则计算赔偿额,即保险标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人应全部赔偿,但是如果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则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在超额保险中,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对超额部分是否恶意而有不同:恶意者,保险合同无效;善意者,超额部分无效,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比例减少。
  在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中,各个保险人就各自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及实际应给付的保险金,负比例分担的责任。如果重复保险的总额出现超额保险的情况,则按超额保险的处理原则承担责任。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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