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著作权与邻接权损害赔偿的确定
    根据民法和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著作权、邻接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但在理论界和实际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问题呼声很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起草的审判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稿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总结中,都有关于对在受害人经济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赔偿额赔偿的规定。如在前述解答稿中规定:“如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人民法院按以下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①侵犯他人图书、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5千元至20万元;②侵犯他人音像制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20万元;③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30万元。”“对权利人仅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又构成侵权的,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法官在斟酌确定损失赔偿额时,根据总结的审判经验,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1)受害人所受损害后果(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是否严重;
    2)侵害行为所致某种著作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4)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
    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
    6)侵权人获利情况;
    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
    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
    4、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这些限制表现为:
    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人身权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
    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
    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著作权、邻接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但在理论界和实际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问题呼声很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起草的审判著作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稿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总结中,都有关于对在受害人经济损失及侵权人非法获利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赔偿额赔偿的规定。如在前述解答稿中规定:“如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人民法院按以下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①侵犯他人图书、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5千元至20万元;②侵犯他人音像制品著作权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20万元;③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1万元至30万元。”“对权利人仅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又构成侵权的,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法官在斟酌确定损失赔偿额时,根据总结的审判经验,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1)受害人所受损害后果(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是否严重;
    2)侵害行为所致某种著作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4)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
    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
    6)侵权人获利情况;
    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
    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
    4、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这些限制表现为:
    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人身权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
    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
    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