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对造成损害自己也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这时,根据加害行为人对致损有无过错可决定受害人、加害人责任的有无和轻重。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则应免除侵害人的责任,即侵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受害人故意利用高度危险作业而受损害的,作业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只要受害人有过错,对方即不承担责任。如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使饲养的动物造成其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损害的发生,虽侵害人有过错,但受害人也有过错,这是混合过错。对此,《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中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