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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著作权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或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我国著作权法唯一明确规定的有偿合同的形式。

    根据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人为了行使其权利,其他民事主体为了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财产权进行使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达到各自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设立以行使和使用著作权或邻接权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著作权或邻接权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合同法律规定的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或邻接权人与使用者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或邻接权在一定范围、方式和期限的使用和支付报酬而订立的协议。

    许可使用合同以不同的合同性质可以分为专有和非专有使用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的标的种类又可以分为具体类型的合同,如出版许可使用合同、作品改编许可使用合同、作品表演许可合同、翻译许可使用合同等等。
贡 献 者:longman

标  签:邻接权,许可使用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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