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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与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与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①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②购置家庭生活用品、购置及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的债务;
  ③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④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⑤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欠的债务;
  ⑥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费的其他债务。根据新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资料: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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