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混合过错
过错的一种特殊形式。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并共同作用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不论加害人和受害人有无过错的意思连络均可成立,因混合过错而发生的损害,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过错性质承担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混合过错是减轻加害人责任承担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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