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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离婚
  又称“离异”。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婚姻关系。中国古代又称“断婚。”婚姻关系除因配偶死亡而自然消灭外,可因离婚而终止。离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从“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

  中国古代的礼法中就有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对离婚也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罗马离婚法已十分完备,对后世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有深远影响。
  早期的离婚法多采专权离婚主义,把离婚只规定为丈夫的特权,如罗马法、犹太教法典等。印度《摩奴法典》至今仍有影响,其中就规定丈夫对“不生育子女的妻子,可在第8年更换。”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规定了“七出”的休妻制(即弃妻)。
  依照基督教禁欲主义的教义和学说,中世纪教会法统治下的欧洲采取禁止离婚主义。明确规定除配偶死亡外,婚姻不得离异。直至18世纪,1791年法国宪法宣布:“法律只承认婚姻为一种民事契约。”国家承认在某种情形下婚姻是可以离异的。至此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才允许在严格限制下的离婚,并规定了离婚的法定理由,被称为限制离婚主义。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许多国家的社会条件的极大变化(包括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妇女地位、家庭结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等各方面),传统的离婚法已经大大落后于改变的社会条件,尤其是对离婚理由的严格限制暴露了其严重缺陷。
  因此近20年来许多国家先后对离婚法作了重大修改。采取了对离婚问题相当宽容的态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离婚法上以破裂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被称为自由离婚主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人数也日益增多,离婚率大幅度上升。现代离婚法的改革虽有积极的和相对进步的意义,但也带来了种种消极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离婚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
  (1)离婚在夫妻身份上的效力,包括:配偶姓名的恢复、同居义务的消灭、再婚自由、继承人资格的丧失、代理权的消灭、姻亲关系的消灭,有些国家还有对婚期的限制;
  (2)离婚在夫妻财产上的效力,包括夫妻财产分割、赠与物的返还、扶养费的确定、离婚时的损害赔偿等;
  (3)离婚对子女的效力,包括子女监护人的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等
贡 献 者:西窗

标  签: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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