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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的特点:1、具有行为税的特点;2、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3、实行一次性征收;4、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5、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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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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