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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什么是税收
    通常,人们往往在许多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税收”一词,但最主要的是集中在静态和动态这两种意义上。其中,静态意义上的税收,是指税收收入或称税收收益;动态意义上的税收,是指税收活动,有时甚至专指征税活动。
    
    由于“税收”一词用法多样,极易出现歧义,因而在研究相关问题时,需要事先加以甄别和界定。在此探讨的作为税收权利客体的“税收”,主要是侧重于上述静态意义上的税收。因此,税收的法律性质,并非指税收法律的性质,而是指征税机关未取得的和已取得的税收(或称税收收入)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静态意义上的税收,其法律性质具有多维性。这与研究所引入的参照系的多维性有关。如果把税收收入放到税权、公共课征(或简称为“公课”)及其自身形成的不同阶段上来审视,则税收的法律性质就会有不同的呈现:
    
    首先,由于静态意义上的税收收入的享有者是国家,因而税收收入实际上是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说,是国家税权的客体。这就是税收的一种法律性质,它直接影响着国家税收权利的法律性质。
    
    其次,从政府收入或国民负担的角度来看,作为政府收入的税收收入,实际上是国民的一项负担。作为公法上的负担,税收往往被认为是纳税人在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7]它同规费等一样,都是一种“公课”。这也是它的一种法律性质。税收作为国家或政府依据法律而课征的一种金钱给付,同其他“公课”相比,具有更为突出的法定性、强制性和公共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和直接的受益性。
    
    再次,从收入所处的不同阶段来看,税收收入的性质也会有不同的体现。在相关主体的行为或事实满足课税要素从而使纳税义务成立的阶段,此时的税收还只是抽象的,通常只有在征税机关进行具体的征管以后,才能成为具体的税收。此外,在税收入库以前,对于国家来说,还是一种未实现的税收;而在入库以后,则是已实现的税收。可见,在上述不同阶段,税收可能是抽象的税收或具体的税收,也可能是已实现的税收或未实现的税收,而对于这些不同性质的税收,国家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从而会进一步影响国家税收权利的性质。
  税收:亦称"赋税"、"租税"、"捐税"。税收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政府 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 一) 税收是一种分配。 
  ( 二) 税收是以政府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 
  ( 三) 税收分配的对象是剩余产品价值。 
  ( 四) 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普遍地出现剩余产品, 形成了专门执行社会职能的公共权利并建立了较完备的征收组织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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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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