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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不服专利行政复议决定的后续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中,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没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限于复议申请人,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即被诉客体是行政复议决定)。

  (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上述两种程序,相对人只能选择进行其中的一种。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复议,专利行政复议

参考资料: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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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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