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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专利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委托代理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可以是专利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只要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作为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由于复议程序是介于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程序,其代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

  由于行政复议程序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程序,所以,无论申请专利时有无专利代理人,在复议程序中委托代理人,均须另行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原申请专利时的授权委托书对复议程序不具有效力。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有明确的委托事项(应注明作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代理人、代为办理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等),有相关当事人的签章(应为原始真实的签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复议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或法人时,可以原申请专利程序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人为代理人,但应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理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复议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时,可以原申请专利程序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专利代理人为代理人,但应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理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复议,专利行政复议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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