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专利行政复议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关于专利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专利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专利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程序,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出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复议,且复议已经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先行进行复议程序,因为复议程序简捷,不收取费用,且承办人员具有相应的专利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复议,专利行政复议

参考资料:行政复议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行政诉讼法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6 queries, 85 - Cache, 17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