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除了上述同民事诉讼相同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外,还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采取了加重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作法,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上: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还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诉讼开始后,再去收集本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应该作的收集必要证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工作。

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1)被告应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被诉的是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说明不作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3)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1)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3)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
第二版:  我要二次编辑
尚未有新版!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律师宣传  |  法律人风云榜  |  关于好律师  |  About Haolawyer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8,all rights reserved
使用前必读  浙ICP备050399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