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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劳动法热点知识问答
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我国立法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单位行政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行政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2)经单位行政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专业到地方工作后旧伤复发;(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仅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10)法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这类情况有: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或死亡;因参加本单位或上级举行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应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因工作调动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在前单位已医疗终结的工伤,调往新单位后旧伤复发;等等。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定的其他情形,如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等等。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于同样期限(遇有特殊情况可延至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用人单位签字后报送,用人单位不予签字的,申请人可直接报送申请。
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保障制度一般包括二方面的内容:
一、最低工资的保障。
最低工资,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一般有小时最低工资额、日最低工资额、周最低工资额和月最低工资额。《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之外的收入、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超正常劳动部分的劳动报酬,都不应纳入最低工资的范围。因此,国家明确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工资支付规则
1、货币支付规则,即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直接支付规则,即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
3、定期支付规则,即工资必须在固定的日期支付。
4、全额支付规则,即应当将职工应得的工资全部支付。禁止非法扣除工资。即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每次扣除工资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度。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的情况只限于:应由职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还规定,职工违纪违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赔偿的,可以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5、优先支付规则,即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加班加点的规定
一、延长工时的条件
我国立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应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生产经营需要以外原因所引起的延长工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共所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即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延长工时的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记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记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就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记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在这里,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之基数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工资额;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所得的工资额。
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我今年4月份从河北来北京打工,到一家汽车装饰中心工作时,老板把我的身份证收走,并且扣发我第一个月的工资600圆作为抵押,讲好在离开汽车装饰中心时还给我,我想问问老板这样作合法吗?

在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中确有少数违法乱纪分子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不易于管理和索赔,导致个别用人单位在雇佣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时采取了一些过激的作法,如收取风险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等等,这样作都是不合法的;更有甚者,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务工人员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逃之幺幺,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1994年3月4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年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参照执行上述规定”。故此,你可以要求老板返还居民身份证和第一月工资600圆,如果老板不予配合,你可向汽车装饰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协助解决。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问题
我原先在一家公司作销售工作,公司规定每月有一定的销售任务,连续2月没有完成任务就解聘;最近市场疲软,业务员都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将我们解聘,我想知道,公司是否应当给予我们一定的解聘费?

目前我国市场疲软、销售不旺,许多企业大量裁减人员,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类似你这样的劳动纠纷。
我国《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2. 过失性辞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这种辞退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较为少见。 
3. 非过失性辞退:《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其中按照第一、三、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生活不至于发生困难;这样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故此,我国《劳动法》明文加以确认。
象你这种情况,公司应当按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工作情况下你在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监察科投诉,也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现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以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吗?
问:
我应聘一家公司工作已近两月,而公司却根本不提签定劳动合同的事,我想知道是不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就不受《劳动法》保护?我该怎样办才好?

答:
您好!类似您这种情况在中、小型企业还是比较多见,《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在聘用劳动者后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实施时间尚不长,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时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的观念尚未广泛在企业中建立;另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且在《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鉴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并且劳动者在求职和就业时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原劳动部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等损失。
虽然有以上法律的保护,签定劳动合同还是很必要的,它可以对劳动内容和法律未尽事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您应当向公司提出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不签,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如果公司就此或以后因此而辞退您,您可以向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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