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侵害不动产
侵害土地及其定着物,定着物主要指建筑物、工作物等。
在大陆法国家,侵害不动产主要包括:不法侵入他人所有或占有的土地,不法占有他人的房屋,在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土地上掘洞,致使邻人的建筑物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堆集大量的土砂被风吹入他人的土地,等等。
不动产的侵害常常发生在相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此情况下,侵害一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应承担责任,还需要依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确定被侵害者是否有义务容忍此种侵害。
在英美法中,将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分为:
(1)不法进入他人所占有的土地或建筑物;
(2)不法久留于他人的土地而不离开;
(3)不法留置物件于他人的土地之上;
(4)非法对土地上空及地下的侵害;
(5)有合法权利进入他人的土地,而进入以后犯有不法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均应负侵害不动产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