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死因赠与
罗马法中以赠与人先于受赠与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赠与。
其发生有两种情形:
(1)赠与人预想将来发生某种原因(如出征作战)而自己必定会死亡,所以与受赠人订立死后财产赠与契约。
(2)赠与人迫于目前的危险有很快死亡的可能(如犯重罪即将被处死),与受赠人约定死后将财产赠与受赠人。
死亡赠与必须于赠与人实际死亡后才能发生确定的效力。若经过一定事件后赠与人未死亡(如征战未亡,或遇大赦未被处死),则赠与不发生效力。如果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赠与亦无效。依罗马法规定,死因赠与的财产数额不得超过赠与人全部财产的3/4。如果资产与负债抵销后无剩余财产,死因赠与无效。
查士丁尼帝以前,死因赠与因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意而成立,无须履行其它方式。
至查士丁尼帝时规定,死因赠与的成立须经5个见证人的证明并向官厅登记。
死因赠与分为附停止条件的死因赠与和附解除条件的死因赠与两种,前者是指受赠人于赠与人死亡前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后者指死因赠与契约成立后立即使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但成立的死因赠与并未生效,假如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该死因赠与就要被撤销,受赠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须返还给赠与人。附解除条件的死因赠与,赠与人在撤回时,查士丁尼帝前仅有对人诉权,在此以后对有体物并享有对物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