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百科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编辑条目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第一版:死因赠与

  罗马法中以赠与人先于受赠与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赠与。
  其发生有两种情形:
  (1)赠与人预想将来发生某种原因(如出征作战)而自己必定会死亡,所以与受赠人订立死后财产赠与契约。
  (2)赠与人迫于目前的危险有很快死亡的可能(如犯重罪即将被处死),与受赠人约定死后将财产赠与受赠人。
  死亡赠与必须于赠与人实际死亡后才能发生确定的效力。若经过一定事件后赠与人未死亡(如征战未亡,或遇大赦未被处死),则赠与不发生效力。如果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赠与亦无效。依罗马法规定,死因赠与的财产数额不得超过赠与人全部财产的3/4。如果资产与负债抵销后无剩余财产,死因赠与无效。

  查士丁尼帝以前,死因赠与因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意而成立,无须履行其它方式。
  至查士丁尼帝时规定,死因赠与的成立须经5个见证人的证明并向官厅登记。

  死因赠与分为附停止条件的死因赠与和附解除条件的死因赠与两种,前者是指受赠人于赠与人死亡前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后者指死因赠与契约成立后立即使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但成立的死因赠与并未生效,假如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该死因赠与就要被撤销,受赠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须返还给赠与人。附解除条件的死因赠与,赠与人在撤回时,查士丁尼帝前仅有对人诉权,在此以后对有体物并享有对物诉权。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赠与,死因赠与

参考资料:
第二版:  
尚未有新版!   编辑条目
贡 献 者:

标  签:

参考资料: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6 queries, 85 - Cache, 17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