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善意取得
又称“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即时取得”。
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即时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依该原则,任意将自己财产让与他人占有者,只能向该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该财产已经出让,原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现代各国民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财产关系的考虑。相继建立了动产即时取得制度。
    学理上认为,即时取得具有不经过时效或经过瞬间时效而使无权人取得权利的效果,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成立即时取得的条件一般为: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移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事实。此外,某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即时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交易取得或有偿取得的情况。
中国《民法通则》未对即时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对其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