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留置物
留置权的标的物。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扣留的已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物成为留置物的条件是:
(1)必须是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在商事留置和英美法的概括留置中无此限制。对留置物与债的牵连关系,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分歧,宽窄范围不同。
有的认为,留置物与债权的牵连关系应包括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两种情况。直接关系指债权是基于留置物本身发生的,留置物就是债权的标的物。对间接关系又有不同意见。
有的主张须债权因物处于占有人支配的同一关系而发生,例如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数个委托事务,当委托人不支付前一项委托事项的报酬时,受托人可以留置后一项委托事项中所占有的物。
有的主张留置物能达督促债务人支付欠款者为有关联。此外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区分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只要留置物是债权发生的客观基础就是有牵连。例如留置物是债权发生的唯一原因或原因之一,或者债务人不支付应付款项而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物,在社会观念上认为不当时,留置物与债权就视为有牵连关系。
(2)一般是有体的动产。
(3)是留置权人依有效的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的物。
(4)不以可转让物或交易物为限,只要是有足够的价值能担保债务人履行给付的物就可以留置。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享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支付欠帐,留置物即可抵作债务或变卖后由留置权人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