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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扶养顺序
  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各有数人时,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和权利人的先后顺序。其中包括扶养义务人的顺序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

  各国关于扶养顺序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采列举主义,明确规定扶养的顺序。

  如德国民法规定,扶养义务人的顺序为(1)配偶;(2)直系卑亲属;(3)直系尊亲属;(4)在卑亲属和尊亲属之间,近亲属先于远亲属承担义务。同亲等的亲属有数人时,依其收入和财产情况分担义务。

  扶养权利人的顺序为(1)配偶与未成年的未婚子女;(2)未成年的未婚子女先于其他子女;(3)子女先于其他直系卑亲属;(4)直系卑亲属先于直系尊亲属。

  有的国家采取概括主义,只作原则规定,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扶养义务人有数人时,由当事人进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家庭法院确定。受扶养权利人为数人,而扶养义务人财力达不到时,受扶养的顺序由权利人进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家庭法院确定。有的国家则无明文规定,可理解为权利人,义务人的地位相同。

  中国法律对扶养顺序未作具体规定。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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