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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实物出资

  又称“现物出资”,“现金出资”的对称。股份认购人以实物形式向公司交付股款。

  实物出资最早出现在德国,现在,已被多数国家公司法采纳。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三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实物出资属于转移出资,以认购人向公司转移所有权的实物为限,无限责任公司中的实物出资可以是转移出资或用益出资。

  国外公司法对实物出资限制较多。
  (1)实物出资的比例。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交付一定比例的现款认购股份,不得以实物抵作股款。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最低股本时25%必须由公司创办人以现金交付。
  (2)实物出资的审核。实物出资的价额一般都由法院指定的审计员予以审核。公司创办时的实物出资情况应在公司章程和发起人报告中予以说明,增资时的实物出资则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予以详细说明。
  (3)实物出资的日期。大多数国家规定,公司创办时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注册之前全部交付;公司增资时的实物出资依特别规定的期限交付,一次付清,不得拖延。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实物出资,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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