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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出资填补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按规定缴足资本,而对公司承担的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

  其包括两种情况:

  (1)出资不实。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股东以金钱以外的财产出资,而该项财产当时的实际价额显著少于章程或增资协议所定价额的,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同意增资决议的股东对公司应负连带补足其差额的责任。

  (2)缴资不足。在公司设立时未缴足全部股款,其股东应承担连带补足差额的责任。要求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此项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以利于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出资填补责任,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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