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劳动与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我国劳动法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 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 可备条款:
1、法定可备条款:
(1)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约定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件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反劳动仲裁委员会和的方法院。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 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符、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与未解约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997年6月30日,刘某与某设计院签订科委七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设计院与建工集团业务较多,刘某受到建工集团的器重。建工集团许诺,如果刘某愿意到建工集团工作,将给与优厚的待遇。1998年1月20日,刘某自动离职,到建工集团工作。设计院于2月2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胜诉,要刘某及建工集团作为共同被俗人,赔偿设计院经济损失2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建工集团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建工集团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刘某,对设计院造成20万元的经济巡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是多发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建工集团一方在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认真对待刘某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刘某本人也未重视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合同的事实,由此产生风险。依据我国《劳动法》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劳动者原单位申请仲裁时,建工集团只能承担风险,与劳动者向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避免此种风险,在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对劳动者是否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详加审查,以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应注意,应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才能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