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劳动争议有关问题
向哪一级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诉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诉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诉人到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申诉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当事人怎样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职工一方,都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有专门“授权委托书”式样,供委托代理时填用。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字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也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围;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如何做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要求。
1.调查取证是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
2.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不能先入为主或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力求全面、客观。
(二)证据的涵义和种类。
1.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
2.证据的种类。
(1)理论上的分类
①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所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A.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在按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B.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
②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B.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组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法律上的分类。
①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②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③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
④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⑤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
⑥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
(三)证据收集。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
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
2.复印、抄录资料。
3.拍照。
4.录音。
5.鉴定。
6.勘验。
7.实验。
(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程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已做出处理。
如何赢得劳动仲裁?
1.案件的客观事实 
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基本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也适用这一准则,案件的客观事实是裁判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基本依据。 
2.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不能自动呈现在裁判人员面前,必须要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需要收集证据,而且证据收集以后,如何表明这些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这些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直至证据本身之间的关联,即是否构成严密的"证据链",这就需要运用证据。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得以证明且为裁判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称为案件的"司法事实",如证据收集和运用充分得当,则案件的"司法事实"和案件的"客观事实"应是一致的;如不充分、不得当,则两者就有差异,而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是"司法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这就是为什么有人明明有道理却因证据不足而输掉官司的原因。因此,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案件的胜负非常重要。 
3.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明确了案件的"司法事实",这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但这还不足以决定案件的胜负,还要"以法律为准绳"。这涉及三层次问题:一是有关法律的有无,即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是否存在?这就需要在纷繁复杂的法规系统中搜寻查找;二是有关法律的理解,即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那么如何理解这些法律的涵义,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条法律的不同理解而直接影响案件胜负的结果;三是有关法律的适用,即这些法律能否适用于系争案件并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显然,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同等重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当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撤诉的请求,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有: 
1、当事人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当事人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义务;
6、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劳动仲裁庭庭审纪律有哪些?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护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辩证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场。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说明:
1、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申请调解时,申请人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
3、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有关材料,并预交仲裁处理费。
4、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向仲裁机构提供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待处理结果。
5、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在特定的场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形式。为了规范仲裁庭庭审形式,维护仲裁庭秩序,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
第五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在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设有专门开庭场所。仲裁庭开庭一般应在专门场所进行。庭内应当摆设简洁,标志显著,庭貌庄严。仲裁庭正面中央悬挂仲裁庭庭徽。仲裁庭的正面设仲裁台,与仲裁台等距离前方右侧设申诉台,左侧设被诉台。申诉台和被诉台上分别设置申诉人、代理人和被诉人、代理人的座席。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第三人,以及根据案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设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座席。
仲裁庭根据处理案件需要,也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七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有统一的着装。仲裁员应当佩带胸卡,遵守有关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仲裁员许可。
第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1)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
(3)醉酒的人;
(4)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应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请公安等部门协助维持庭审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二)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调查收集。
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于案情复杂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可在开庭前先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在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也可以在开庭前采取仲裁建议书的方式,要求一方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
当事人双方在立案后至仲裁庭裁决前和解的,申诉人应当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庭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撤诉。申诉人不撤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决定终结审理。
第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仲裁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申诉人宣读申诉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三)第三人陈述;
(四)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仲裁庭调查要点;
(五)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六)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质证;
(七)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质证;
(八)仲裁员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诉人、被诉人和第三人质证;
 (九)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十)仲裁员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
第十六条 在案件受理后,仲裁庭辩论结束前,申诉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合并审理。经当事人要求,应当给予答辩期。
第十七条 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互相辩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过多重复的,仲裁员可以予以制止。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十八条 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同意后,可以依法当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仲裁庭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仲裁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裁决书。定期裁决的,裁决宣布后即发给裁决书。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签名。
仲裁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一条 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不受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没有规定的,按本规程执行。
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程序和规定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不同,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也就有其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程序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十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
主体必须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的二级法人企业,如分公司、办事处,与我市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机构立案处理,但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理。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理,但对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六市(县)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市(县)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工业园区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园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建立仲裁机构,新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新区劳动人事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不予受理通知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如因主体不符,不属于受理范围,以及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实体、规定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权益标准,对劳动争议作出是非判断。劳动权益标准,主要是《劳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原劳动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等。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一)开除、除名、辞退
开除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最高行政处分,其他五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另一类行政处分:降级,如涉及降低工资而引发争议,可以受理。
除名、辞退是一种处理而不是处分,除名针对的是企业职工的旷工行为的;辞退是对违纪职工作出的处理。这两类处理,都规定了对违纪职工的教育程序。
 (二)工资争议
主要是指拖欠工资争议和克扣工资争议,包括拖欠、克扣下岗人员生活费。
 (三)培训争议
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培训发生的争议,比较多的涉及培训费赔偿问题,如劳动者培训期满回企业工作,未服务满规定的工作期限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约定赔偿培训费。
(四)保险争议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争议。
 (五)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这类争议分为: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变更劳动合同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事实劳动关系亦有可能构成开除、除名、辞退和工资、解雇争议,处理这类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职工代表
2. 企业代表
3. 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一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是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诉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诉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诉人到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申诉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当事人怎样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职工一方,都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有专门“授权委托书”式样,供委托代理时填用。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字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也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围;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如何做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要求。
1.调查取证是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
2.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不能先入为主或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力求全面、客观。
(二)证据的涵义和种类。
1.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
2.证据的种类。
(1)理论上的分类
①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所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A.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在按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B.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
②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B.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组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法律上的分类。
①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②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③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
④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⑤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
⑥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
(三)证据收集。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
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
2.复印、抄录资料。
3.拍照。
4.录音。
5.鉴定。
6.勘验。
7.实验。
(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程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视为已做出处理。
如何赢得劳动仲裁?
1.案件的客观事实 
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基本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也适用这一准则,案件的客观事实是裁判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基本依据。 
2.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不能自动呈现在裁判人员面前,必须要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需要收集证据,而且证据收集以后,如何表明这些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这些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直至证据本身之间的关联,即是否构成严密的"证据链",这就需要运用证据。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得以证明且为裁判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称为案件的"司法事实",如证据收集和运用充分得当,则案件的"司法事实"和案件的"客观事实"应是一致的;如不充分、不得当,则两者就有差异,而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是"司法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这就是为什么有人明明有道理却因证据不足而输掉官司的原因。因此,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案件的胜负非常重要。 
3.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明确了案件的"司法事实",这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但这还不足以决定案件的胜负,还要"以法律为准绳"。这涉及三层次问题:一是有关法律的有无,即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是否存在?这就需要在纷繁复杂的法规系统中搜寻查找;二是有关法律的理解,即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那么如何理解这些法律的涵义,实践中往往出现对同一条法律的不同理解而直接影响案件胜负的结果;三是有关法律的适用,即这些法律能否适用于系争案件并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显然,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同等重要。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当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撤诉的请求,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有: 
1、当事人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当事人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义务;
6、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劳动仲裁庭庭审纪律有哪些?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护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辩证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场。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说明:
1、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申请调解时,申请人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
3、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有关材料,并预交仲裁处理费。
4、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向仲裁机构提供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待处理结果。
5、申请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在特定的场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形式。为了规范仲裁庭庭审形式,维护仲裁庭秩序,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
第五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在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设有专门开庭场所。仲裁庭开庭一般应在专门场所进行。庭内应当摆设简洁,标志显著,庭貌庄严。仲裁庭正面中央悬挂仲裁庭庭徽。仲裁庭的正面设仲裁台,与仲裁台等距离前方右侧设申诉台,左侧设被诉台。申诉台和被诉台上分别设置申诉人、代理人和被诉人、代理人的座席。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第三人,以及根据案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设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座席。
仲裁庭根据处理案件需要,也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七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有统一的着装。仲裁员应当佩带胸卡,遵守有关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仲裁员许可。
第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1)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
(3)醉酒的人;
(4)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应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请公安等部门协助维持庭审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二)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调查收集。
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于案情复杂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可在开庭前先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在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也可以在开庭前采取仲裁建议书的方式,要求一方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
当事人双方在立案后至仲裁庭裁决前和解的,申诉人应当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庭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撤诉。申诉人不撤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决定终结审理。
第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仲裁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申诉人宣读申诉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三)第三人陈述;
(四)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仲裁庭调查要点;
(五)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六)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质证;
(七)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质证;
(八)仲裁员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诉人、被诉人和第三人质证;
 (九)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十)仲裁员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
第十六条 在案件受理后,仲裁庭辩论结束前,申诉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合并审理。经当事人要求,应当给予答辩期。
第十七条 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互相辩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过多重复的,仲裁员可以予以制止。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十八条 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同意后,可以依法当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仲裁庭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仲裁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裁决书。定期裁决的,裁决宣布后即发给裁决书。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仲裁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签名。
仲裁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一条 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不受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章没有规定的,按本规程执行。
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程序和规定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不同,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也就有其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程序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十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议。
主体必须合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的二级法人企业,如分公司、办事处,与我市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机构立案处理,但对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级别和属地双重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凡市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直接处理。区属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区仲裁机构处理,但对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争议,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六市(县)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市(县)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工业园区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园区范围内的劳动争议。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建立仲裁机构,新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新区劳动人事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受理立案。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不予受理通知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核,如因主体不符,不属于受理范围,以及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仲裁机构即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实体、规定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权益标准,对劳动争议作出是非判断。劳动权益标准,主要是《劳动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原劳动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和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等。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一)开除、除名、辞退
开除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最高行政处分,其他五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另一类行政处分:降级,如涉及降低工资而引发争议,可以受理。
除名、辞退是一种处理而不是处分,除名针对的是企业职工的旷工行为的;辞退是对违纪职工作出的处理。这两类处理,都规定了对违纪职工的教育程序。
 (二)工资争议
主要是指拖欠工资争议和克扣工资争议,包括拖欠、克扣下岗人员生活费。
 (三)培训争议
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培训发生的争议,比较多的涉及培训费赔偿问题,如劳动者培训期满回企业工作,未服务满规定的工作期限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约定赔偿培训费。
(四)保险争议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争议。
 (五)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这类争议分为: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变更劳动合同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事实劳动关系亦有可能构成开除、除名、辞退和工资、解雇争议,处理这类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职工代表
2. 企业代表
3. 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