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满文老档》中的法律与社会
天命三年(1618)四月十三日
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起兵反明。
天命四年十一月初一日
与喀尔喀五部相盟和好,缮写誓书,“我二国素与明国为仇,今将合谋征之。”
天命五年正月
四哨卒“擅自偷袭汉人,抢掠马驴,解所获汉人衣服”,“斩五人而还”。努尔哈赤认为:“纵杀明百人而损我一二人,我亦不忍!有辱我名,无命擅自而去”,宥死鞭责。
天命五年三月初十
汗宅女人纳扎与巴克什达海通奸。本应男女同死,因无如达海这样通晓汉文汉语者,遂杀纳扎,囚达海。
天命五年九月,参将永顺射人致死,“按律拟以偿人抵罪,贬参将为游击”。汗念其兄阿兰珠之功,俱命免之。
天命六年申年八月二十九日,初,“八贝勒须于明人所弃法纳哈路建立田庄”。诺木齐违背约定,先行派遣耕牛前往,“画地为牢,囚禁五日,不供饭食。”
天命六年三月初五日,某牛录下管路大臣遣其僚友一人押解“一逃人”,该逃人杀死僚友逃脱,并杀死另一人。命偿二人。
天命六年四月,招降海州、复州、金州人。并以辽东城为例。进攻辽东城的时候,兵士死亡甚多。但是辽东人均没有屠杀,而是“悉加豢养,使之安居如故”。
天命六年四月初四日,擅自追击喀尔喀蒙古人,一人被杀。“尽没其大臣名下赏赉之财,赐予死者之家”。
天命六年四月初七日,严禁诸申在河东金州一带抢掠,发现即诱捕之,反抗者杀。逃遁于各屯之汉人、诸申悉行拿获前来。
天命六年四月十五日,汗之包衣福汉窃绸衣送与其外孙,被发现,将福汉及其外孙皆处死。
天命六年五月初五日,招谕镇江地方之人。又一次阐明对待汉人的“豢养”政策,并举辽东城和炼银地方为例。此外,还再次阐明了大汗的司法权威,不许各地擅自审断案件。小事由女真派遣的地方官会同汉人的头领“同堂公断”,“若是大事,不可擅行审断,须送汗城理事大衙门,由众人审断。”大汗的八个儿子和属下官员,每五日在理事大衙门宣读大汗法令并审案一次。来汗城控告的时候要有被告。
天命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下令对待被控告投毒入井的汉人,逃妥为审讯,虚则释放,实则杀之;但不要由我等亲手杀之,恐传我杀降,可以交付“八游击”杀之。
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在辽东圈地给驻扎此地的女真兵马。并对汉人按口授田(详细数字参见原文)。努尔哈赤没有忘记借此机会与明朝进行比较,号召汉民认真耕作。
天命六年九月初五,都堂阿敦控告其旗总兵官巴都里于诸贝勒大臣,称巴都里“于戍守之地,夺汉人妇女入蒙古包内,又载汉人之猪鸡而食,并胁迫汉人妇女为之做饭等”。诸贝勒查证乃是诬告。努尔哈赤减轻了他的罪罚。其中说他不知军纪“乃是汉人之过”,后又言其擅长行商贸易。其意盖阿敦为早已投效女真的汉人乎?但似乎可以断定其所控诉的行为在努尔哈赤统治地区是比较严重的犯罪,不然不至于还要上诉诸贝勒大臣。另外,汉人作为被占领地区的人民,是没有什么地位的,一切都依赖于大汗的保护。
同日,延朱虎牛录下有三人夺汉人之猪,杀而食之。遂刑二人,杀一人。这是与上案几乎同时的案件。与上案不同的是犯罪者的身份有诧异。上案是一个总兵官,地位比较高。此案犯事的只是普通女真人。但从处理的严厉上不难看出努尔哈赤对待安抚和吸引汉人极为重视。后文还有诸多案例。
天命六年九月初十日,审理案件。李都司曾执郭游击部下千总用刑,杖其臀,夹其足,为人首告。众官会审拟罪,革都司之职。汗命留职,罚银二十两。从称呼看,似乎是汉人之间的犯罪。待考。
天命六年九月十五日,努尔哈赤告语八游击、都司等大小各官,令他们不要违反既定则例呈献礼物给诸贝勒。已经奉送的鹰等要照价给还原主。
阿敦阿哥挑唆诸贝勒不和。诸贝勒拟将其交八旗杖毙。努尔哈赤以在萨尔浒时曾有言,“凡有恶罪之人,不得由我等亲杀之”,乃囚阿敦于牢中。这个阿敦是汉人乎?
天命六年九月三十一日,攻取辽阳时,永顺私匿财物。拟以死罪。汗免其死罪,以其妻见夫行窃而不谏阻,乃杀其妻。
这到底是尊重妇女还是歧视妇女呢?
天命六年十月初四日,拜楚喀之弟射杀汉人,定为死罪。拜楚喀到四贝勒前“申诉”(《满文老档》次译似乎不是很妥当。这哪里谈得上申诉呢?)。“遂治其罪,销其记功银五十两。”这里翻译似乎也由问题。治什么罪?似乎应该是没有杀。当看全本老档。
天命六年十月初六日,夸泰吉因纵容家人与汉人私行贸易,抗不纳税,违法行商,革游击之职。
天命六年十一月初一日,都堂达尔汉为其弟达尔泰首告。家产三分,一赐其弟,其它赏给都堂等官。
需要注意的是,女真社会一向鼓励亲属首告,包括奴才告主。比如前述努尔哈赤的女奴告发其福晋与大贝勒私通。只要案情属实,原告都会得到被告的部分家产。这与汉族的习惯大为迥异(当然女真也并非都是如此)。
初四日,汉人张三因为隐匿亲戚罪,没收汗所赏之银一百两,且治其罪,罚银九两。
但是这个案例并不能证明在努尔哈赤社会,汉人更多存在亲亲相隐的现象。不过可以说明的是,在元代,是十分重视这一规矩的。见《元史》诸本纪。
同日,达尔汉额附以未经商议私分果木,并命收养尚未安置之汉人,罚银三十两。乌讷格以擅自审案,罚银三十两。另一人以打人及指使步兵打人,罚银二十五两。
这个案例说明当时对于经济犯罪的惩罚十分严厉。可见当时女真社会物质比较贫乏。
天命六年十一月初十日,“得汉人者,倘不施以仁义,清白相待,无视先人之例,横征暴敛之,则所得之人被没其自身亦降也。”
这是努尔哈赤告诫女真人的话。这里用到“先人之例”这个词。强调善待汉人的权威性。努尔哈赤在如何说服女真人安抚汉人上确实费了不少心思。
天命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努尔哈赤降书汉人,批评辽东的明制,“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计数,而按门计数”,使得“富者行贿可以豁免,贫人无财而常充工”。努尔哈赤坦言,“我不行尔等之制”,“无论贫富,皆以男丁计数”。为防止汉官“因其习性而贪财误国”,决定“将河东汉人之男丁数目全部点清,其分给诸申官员之人,可令诸申官员管之。凡不愿在汉官之下,而愿来依附于诸申者,听任之。”
可见后来的“法明”并非满清的一贯政策。在起兵之初,努尔哈赤对汉法是有很浓烈的排斥思想的。他根据自身的经验,觉得汉法不好。这是档案里他多次表达过的。
十一月二十二日,再次降书汉人:“前曾谕令诸申人、汉人同居一屯,粮则共食,共以草料喂养牲畜。诸申人不得欺压汉人,勿得抢夺汉人诸物。倘如抢夺侵害,汉人来诉,则治罪。汉人尔等亦勿得无中生有捏造浮言。倘造浮言,经双方事主当面对质,确系伪造,则从重治罪也。诸申、汉人皆为汗民。汗以金口教诲诸申和汉人皆为一体,中正为生。若有不从,违背此言尔犯罪者,则罪必加重,咎由自取也。诸申、汉人不得靡费或买卖粮食,倘知有买卖者,则必治罪,开粮窖时,诸申、汉人合开。汉人、诸申每月每口给粮汉斗四斗。”
十一月三十日,“任何人不得拆毁庙宇,不得于庙院内栓系马牛,不得于庙院内便溺。”违者罪之。
十二月初一日,“我旧诸申,不得买汉人之猪豕,各自宰杀自养之猪豕食之。购买汉人猪豕者,罪之。”
十二月初九日,察哈拉以解去有罪汉人手铐,罚银二十两。
天命七年(1622)
正月初二
“停止向与诸申杂居之汉人征收诸申人之口粮。杂居之汉人,亦同诸申按口计粮食之,倘有不足,可向未与诸申杂居地方之人征收,并以筑城之牛车运来发给之。”
初七日
令汉人纳马。隐匿者罪之。
十三日
额尔德尼巴克什为其牛录下人首告之。额尔德尼家藏汉人馈送的退毛整猪八口,以及家鸡、野鸡、稻米、面等。努尔哈赤认为额尔德尼作为自己的亲信,拥有一些财产很正常。但稍后他又认为额尔德尼所受汉人馈赠过多,贬为庶人,没收所有财产。这一案例说明努尔哈赤关于勿得向女真官员送礼的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可以断定,类似的馈赠行为不绝如缕。
二十六日
努尔哈赤告语汉人有关审讯程序。小事八贝勒共同审理结案,大事则奏闻于汗。不可独断。
第三牛录工匠茂海,强奸户下汉人之妇,“按八旗裂尸八段,悬们以示众”。这一刑罚十分严厉。
要求汉人薙发归降。
二月二十六日
降语归顺的蒙古人,诚心向善,勿得诈伪。
三月十五日
“曾命诸申汉人合居同住、同食、同耕、今闻诸申人命同居之汉人赶其牛车输运粮草,并苛取诸物等语。该汉人岂给尔唯奴耶?只因由地方迁来,无住舍、食粮、耕田,故令合居也。嗣后,诸申、汉人除房舍同居、粮米计口同食外,诸申汉人各自所得之由,以各自之牛耕种。诸申人若违此谕,欺凌侵害汉人,则汉人可执之前来告于法司。汉人亦不可因此谕,肆意诬枉诸申人,尔等皆为一汗之民也。”
三月二十七日
就养猪一事下达命令。可见养猪是当时女真社会的一件重要经济活动。
六月初七日
努尔哈赤任命了多名管理后勤事务的重要官员。从其分工的细致上可以看出努尔哈赤对经济活动的重视。也反映女真社会在不断进步。
刘副将奏称:“盖州之北三十里外博里堡处,有胡希塔牛录之奴仆硕色居住。与之合住之汉人,来盖州向本副将讼曰:我之牛为诸申人耕种,我之身为诸申人差使,我妻亦为其煮饭。我喂养之猪,大猪只掷给一、二钱,遂即强行杀之等语。我即使人以诸申文字及汉文作书示之曰:据闻汗前日降谕定法,诸申人不得差用汉人之牛,房则各自间隔而居,粮则计口而食。尔汉人所养之猪,勿给之,若其强行索取,尔即前来告我,我降禀告诸贝勒大臣等语。胡希塔牛录下之奴仆硕色,竟将示文扯破而弃之,缚我派遣之人”。因为原文欠缺,具体处理结果不是很明确。
十五日
凡诸申、汉人开设店肆,必须将主人姓名刻在石头或木板上,立于店肆之前。买东西的人要记住店主的姓名,一旦中毒,便可查证。诸申汉人都是汗民,都有货物出售,为什么要抢夺呢?如果发现抢夺,无论诸申还是汉人,都要协助追捕犯罪者。捕获者将得到赏赐。
阿布图巴图鲁使唤其分管的汉人“以官工修造己舍”,并擅自鞭责犯人,故尽没其所赐之汉人,罚银三十两。汗以其有功,宥免之。
十九日
有一名婢女被主人烙伤。罪犯刺耳穿鼻。婢女也隔其耳鼻。因为她本来有理,“何以逃走耶?”可见女真社会盛行一种鼓励反抗斗争的文化。与前述的鼓励奴仆告发主人一样。这是和当时的汉族社会迥异的地方。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只有不断鼓励和增强本民族的反抗精神,才可能战胜强大的外敌——明国。
二十一日
陈游击修城时不慎将一人打死。为避免追查,欲以五十两银子私了。
天命八年正月十五日
盔甲“旧且劣者给汉人用之”。
都堂下书曰:汉人二十人设一哨卒,“给厚而暖之衣服穿之,以资防寒”。
十七日
努尔哈赤就有关军粮运输事宜发布命令,具体指示到达位置,不得争抢。还禁止抢夺汉人粮食。“若侵掠未迁汉人诸物,责其行抢及为首之主,均行治罪。”
二月初一
透登额因家中汉妇逃往,即执无关之汉人,追索逃人。鞭三十。
初七日
有人仿照汉人的习惯在庙里烧纸,随后又有人仿此在河边烧纸。努尔哈赤十分恼怒,仿照汉例的罚银,自发的处死。
是日,八旗设都堂八员,每旗设审事官二员,蒙古审事官八员,汉审事官八员。
二十三日
都堂等闻听有汉人潜逃的消息,不及时报告诸贝勒和大臣,擅自处理,以致逃脱。分别治罪。
二十七日
某巴克什手下六人在收服群众的时候,抢掠汉人妇女,其夫反抗,以致杀死汉人三名。为首二人杀死抵命,三人各鞭一百,刺鼻耳,一人鞭责一百。管事大臣革职,没收所有封赏。
三十日
参将沙金私取汉人猪四十口,鸡一百只,为其家妇首告。罚银三十两,赔偿猪价四十两,鸡十两。有关人员妨碍司法,擅自对家妇用刑,各罚银不等。
沙金手下的千总窝藏人口,销其记功银十两,并没收所匿藏之人。
朱克舒隐匿其牛录杀人命案,罚银五两,销其功。
三月初一日
都堂谕汉人:金银产地不得擅自淘挖。农忙时节绝对禁止,农闲时节奏准之后才准淘挖。违者罪之。
初五日
萨满刚噶达和其弟违背汗令,革职,并没收汗所赏给他们兄弟的1500名汉人,没收1000名,其余分给其兄弟。
十三日
废纸七条之事,改为五条。
其第一条是:“查点新来人口,给以田舍席器斧锅妻奴衣诸物,使之筑房并登记征收与赈济库粮等。”
这五条都是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方面的事情,另外还有武器装备事宜。
二十日
辽东一些没有和诸申合住的汉人,将余粮拿出售卖。努尔哈赤以当此“国移民苦之年”,汉人这样作是不能允许和不道义的。下令将所有余粮均上纳大汗,大汗给予少量补偿。如果继续售卖,将没收所有余粮,并将犯主处死。
二十四日
备御乔邦魁与毛文龙密谋,被其家人首告,努尔哈赤将乔之宗族统统处死,其妻和家查赏赐给首告之仆人。努尔哈赤警告汉人要忠于自己,发现奸细要迅速报告。知情不保的将予以严惩。
在这个讲话里,努尔哈赤说投靠女真的汉人一半是被明帝判处死罪的囚犯,另一半是被废黜的人,而且多是战场被俘的俘虏。这或许是当时女真社会汉人成分的真实情况。
二十八日
汉人官员,可以接受属下汉人的馈赠,但是限于鱼、野鸡、野鸭、果子等,勿受牛、羊、山羊、猪、钱财、银两、粮草,受即罪之。
四月初六日
都堂下令:汉人将所收藏的弓矢刀枪等军械,二十日以内上缴于官,汉人铁匠也不准制造和贩卖军械,违者罪之。
这应该可以理解为前述叛乱事件的影响。
初七日
每牛录下一章京率领牧马,一章京催造军械,一章京催种田亩。
十三日
收缴军械。只允许在前线地区持有军械。汉人制造的军械只准售给诸申人,不得卖给汉人。违者两罪之。
五月初三日
扬古利立有大功,努尔哈赤下令:“若犯噶盖、阿敦之败坏政道之罪,责杀其身。倘因过失犯罪,犯死罪而不诛,犯籍没财产而不抄,仅以银1205两抵罪。”这一法令写于书,悬挂于外。
三十日
再次下令,有余粮的出粜给价,否则没收。并密令给地官员查访匿粮者。
汗谕诸贝勒:“我国诸贝勒大臣,皆图个人畅快悠闲,我殊为尔等忧虑,当唾尔等之面耳。尔等不明审断之法也,何故将旁立授首之汉人,与我诸申等同看待?倘我诸申犯罪,当问其功、论其劳,稍有口实,即可宽宥之。汉人乃生还之人,若不忠言效力,复为盗贼,怎可不灭其族,而杖释也?至于由费阿拉与我等同来之汉人,亦一体审断之。尔等之审断,无从迂回,竟似牛骡一般矣。著诸贝勒召集尔等各该旗之贝勒大臣等,密阅此谕,勿使他人闻之,耀州之人扬言,待我兵去后,欲杀我之子女,各处之人鸩杀我诸申,尔等犹不知耶?”
这就是一个民族崛起的秘史!
是日,有人戍守边境,杀死三个被怀疑潜逃的汉人。有司拟革职并夺所赏之汉人。努尔哈赤下令:赦其罪,收回汉人,原职保留。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起兵反明。
天命四年十一月初一日
与喀尔喀五部相盟和好,缮写誓书,“我二国素与明国为仇,今将合谋征之。”
天命五年正月
四哨卒“擅自偷袭汉人,抢掠马驴,解所获汉人衣服”,“斩五人而还”。努尔哈赤认为:“纵杀明百人而损我一二人,我亦不忍!有辱我名,无命擅自而去”,宥死鞭责。
天命五年三月初十
汗宅女人纳扎与巴克什达海通奸。本应男女同死,因无如达海这样通晓汉文汉语者,遂杀纳扎,囚达海。
天命五年九月,参将永顺射人致死,“按律拟以偿人抵罪,贬参将为游击”。汗念其兄阿兰珠之功,俱命免之。
天命六年申年八月二十九日,初,“八贝勒须于明人所弃法纳哈路建立田庄”。诺木齐违背约定,先行派遣耕牛前往,“画地为牢,囚禁五日,不供饭食。”
天命六年三月初五日,某牛录下管路大臣遣其僚友一人押解“一逃人”,该逃人杀死僚友逃脱,并杀死另一人。命偿二人。
天命六年四月,招降海州、复州、金州人。并以辽东城为例。进攻辽东城的时候,兵士死亡甚多。但是辽东人均没有屠杀,而是“悉加豢养,使之安居如故”。
天命六年四月初四日,擅自追击喀尔喀蒙古人,一人被杀。“尽没其大臣名下赏赉之财,赐予死者之家”。
天命六年四月初七日,严禁诸申在河东金州一带抢掠,发现即诱捕之,反抗者杀。逃遁于各屯之汉人、诸申悉行拿获前来。
天命六年四月十五日,汗之包衣福汉窃绸衣送与其外孙,被发现,将福汉及其外孙皆处死。
天命六年五月初五日,招谕镇江地方之人。又一次阐明对待汉人的“豢养”政策,并举辽东城和炼银地方为例。此外,还再次阐明了大汗的司法权威,不许各地擅自审断案件。小事由女真派遣的地方官会同汉人的头领“同堂公断”,“若是大事,不可擅行审断,须送汗城理事大衙门,由众人审断。”大汗的八个儿子和属下官员,每五日在理事大衙门宣读大汗法令并审案一次。来汗城控告的时候要有被告。
天命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下令对待被控告投毒入井的汉人,逃妥为审讯,虚则释放,实则杀之;但不要由我等亲手杀之,恐传我杀降,可以交付“八游击”杀之。
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在辽东圈地给驻扎此地的女真兵马。并对汉人按口授田(详细数字参见原文)。努尔哈赤没有忘记借此机会与明朝进行比较,号召汉民认真耕作。
天命六年九月初五,都堂阿敦控告其旗总兵官巴都里于诸贝勒大臣,称巴都里“于戍守之地,夺汉人妇女入蒙古包内,又载汉人之猪鸡而食,并胁迫汉人妇女为之做饭等”。诸贝勒查证乃是诬告。努尔哈赤减轻了他的罪罚。其中说他不知军纪“乃是汉人之过”,后又言其擅长行商贸易。其意盖阿敦为早已投效女真的汉人乎?但似乎可以断定其所控诉的行为在努尔哈赤统治地区是比较严重的犯罪,不然不至于还要上诉诸贝勒大臣。另外,汉人作为被占领地区的人民,是没有什么地位的,一切都依赖于大汗的保护。
同日,延朱虎牛录下有三人夺汉人之猪,杀而食之。遂刑二人,杀一人。这是与上案几乎同时的案件。与上案不同的是犯罪者的身份有诧异。上案是一个总兵官,地位比较高。此案犯事的只是普通女真人。但从处理的严厉上不难看出努尔哈赤对待安抚和吸引汉人极为重视。后文还有诸多案例。
天命六年九月初十日,审理案件。李都司曾执郭游击部下千总用刑,杖其臀,夹其足,为人首告。众官会审拟罪,革都司之职。汗命留职,罚银二十两。从称呼看,似乎是汉人之间的犯罪。待考。
天命六年九月十五日,努尔哈赤告语八游击、都司等大小各官,令他们不要违反既定则例呈献礼物给诸贝勒。已经奉送的鹰等要照价给还原主。
阿敦阿哥挑唆诸贝勒不和。诸贝勒拟将其交八旗杖毙。努尔哈赤以在萨尔浒时曾有言,“凡有恶罪之人,不得由我等亲杀之”,乃囚阿敦于牢中。这个阿敦是汉人乎?
天命六年九月三十一日,攻取辽阳时,永顺私匿财物。拟以死罪。汗免其死罪,以其妻见夫行窃而不谏阻,乃杀其妻。
这到底是尊重妇女还是歧视妇女呢?
天命六年十月初四日,拜楚喀之弟射杀汉人,定为死罪。拜楚喀到四贝勒前“申诉”(《满文老档》次译似乎不是很妥当。这哪里谈得上申诉呢?)。“遂治其罪,销其记功银五十两。”这里翻译似乎也由问题。治什么罪?似乎应该是没有杀。当看全本老档。
天命六年十月初六日,夸泰吉因纵容家人与汉人私行贸易,抗不纳税,违法行商,革游击之职。
天命六年十一月初一日,都堂达尔汉为其弟达尔泰首告。家产三分,一赐其弟,其它赏给都堂等官。
需要注意的是,女真社会一向鼓励亲属首告,包括奴才告主。比如前述努尔哈赤的女奴告发其福晋与大贝勒私通。只要案情属实,原告都会得到被告的部分家产。这与汉族的习惯大为迥异(当然女真也并非都是如此)。
初四日,汉人张三因为隐匿亲戚罪,没收汗所赏之银一百两,且治其罪,罚银九两。
但是这个案例并不能证明在努尔哈赤社会,汉人更多存在亲亲相隐的现象。不过可以说明的是,在元代,是十分重视这一规矩的。见《元史》诸本纪。
同日,达尔汉额附以未经商议私分果木,并命收养尚未安置之汉人,罚银三十两。乌讷格以擅自审案,罚银三十两。另一人以打人及指使步兵打人,罚银二十五两。
这个案例说明当时对于经济犯罪的惩罚十分严厉。可见当时女真社会物质比较贫乏。
天命六年十一月初十日,“得汉人者,倘不施以仁义,清白相待,无视先人之例,横征暴敛之,则所得之人被没其自身亦降也。”
这是努尔哈赤告诫女真人的话。这里用到“先人之例”这个词。强调善待汉人的权威性。努尔哈赤在如何说服女真人安抚汉人上确实费了不少心思。
天命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努尔哈赤降书汉人,批评辽东的明制,“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计数,而按门计数”,使得“富者行贿可以豁免,贫人无财而常充工”。努尔哈赤坦言,“我不行尔等之制”,“无论贫富,皆以男丁计数”。为防止汉官“因其习性而贪财误国”,决定“将河东汉人之男丁数目全部点清,其分给诸申官员之人,可令诸申官员管之。凡不愿在汉官之下,而愿来依附于诸申者,听任之。”
可见后来的“法明”并非满清的一贯政策。在起兵之初,努尔哈赤对汉法是有很浓烈的排斥思想的。他根据自身的经验,觉得汉法不好。这是档案里他多次表达过的。
十一月二十二日,再次降书汉人:“前曾谕令诸申人、汉人同居一屯,粮则共食,共以草料喂养牲畜。诸申人不得欺压汉人,勿得抢夺汉人诸物。倘如抢夺侵害,汉人来诉,则治罪。汉人尔等亦勿得无中生有捏造浮言。倘造浮言,经双方事主当面对质,确系伪造,则从重治罪也。诸申、汉人皆为汗民。汗以金口教诲诸申和汉人皆为一体,中正为生。若有不从,违背此言尔犯罪者,则罪必加重,咎由自取也。诸申、汉人不得靡费或买卖粮食,倘知有买卖者,则必治罪,开粮窖时,诸申、汉人合开。汉人、诸申每月每口给粮汉斗四斗。”
十一月三十日,“任何人不得拆毁庙宇,不得于庙院内栓系马牛,不得于庙院内便溺。”违者罪之。
十二月初一日,“我旧诸申,不得买汉人之猪豕,各自宰杀自养之猪豕食之。购买汉人猪豕者,罪之。”
十二月初九日,察哈拉以解去有罪汉人手铐,罚银二十两。
天命七年(1622)
正月初二
“停止向与诸申杂居之汉人征收诸申人之口粮。杂居之汉人,亦同诸申按口计粮食之,倘有不足,可向未与诸申杂居地方之人征收,并以筑城之牛车运来发给之。”
初七日
令汉人纳马。隐匿者罪之。
十三日
额尔德尼巴克什为其牛录下人首告之。额尔德尼家藏汉人馈送的退毛整猪八口,以及家鸡、野鸡、稻米、面等。努尔哈赤认为额尔德尼作为自己的亲信,拥有一些财产很正常。但稍后他又认为额尔德尼所受汉人馈赠过多,贬为庶人,没收所有财产。这一案例说明努尔哈赤关于勿得向女真官员送礼的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可以断定,类似的馈赠行为不绝如缕。
二十六日
努尔哈赤告语汉人有关审讯程序。小事八贝勒共同审理结案,大事则奏闻于汗。不可独断。
第三牛录工匠茂海,强奸户下汉人之妇,“按八旗裂尸八段,悬们以示众”。这一刑罚十分严厉。
要求汉人薙发归降。
二月二十六日
降语归顺的蒙古人,诚心向善,勿得诈伪。
三月十五日
“曾命诸申汉人合居同住、同食、同耕、今闻诸申人命同居之汉人赶其牛车输运粮草,并苛取诸物等语。该汉人岂给尔唯奴耶?只因由地方迁来,无住舍、食粮、耕田,故令合居也。嗣后,诸申、汉人除房舍同居、粮米计口同食外,诸申汉人各自所得之由,以各自之牛耕种。诸申人若违此谕,欺凌侵害汉人,则汉人可执之前来告于法司。汉人亦不可因此谕,肆意诬枉诸申人,尔等皆为一汗之民也。”
三月二十七日
就养猪一事下达命令。可见养猪是当时女真社会的一件重要经济活动。
六月初七日
努尔哈赤任命了多名管理后勤事务的重要官员。从其分工的细致上可以看出努尔哈赤对经济活动的重视。也反映女真社会在不断进步。
刘副将奏称:“盖州之北三十里外博里堡处,有胡希塔牛录之奴仆硕色居住。与之合住之汉人,来盖州向本副将讼曰:我之牛为诸申人耕种,我之身为诸申人差使,我妻亦为其煮饭。我喂养之猪,大猪只掷给一、二钱,遂即强行杀之等语。我即使人以诸申文字及汉文作书示之曰:据闻汗前日降谕定法,诸申人不得差用汉人之牛,房则各自间隔而居,粮则计口而食。尔汉人所养之猪,勿给之,若其强行索取,尔即前来告我,我降禀告诸贝勒大臣等语。胡希塔牛录下之奴仆硕色,竟将示文扯破而弃之,缚我派遣之人”。因为原文欠缺,具体处理结果不是很明确。
十五日
凡诸申、汉人开设店肆,必须将主人姓名刻在石头或木板上,立于店肆之前。买东西的人要记住店主的姓名,一旦中毒,便可查证。诸申汉人都是汗民,都有货物出售,为什么要抢夺呢?如果发现抢夺,无论诸申还是汉人,都要协助追捕犯罪者。捕获者将得到赏赐。
阿布图巴图鲁使唤其分管的汉人“以官工修造己舍”,并擅自鞭责犯人,故尽没其所赐之汉人,罚银三十两。汗以其有功,宥免之。
十九日
有一名婢女被主人烙伤。罪犯刺耳穿鼻。婢女也隔其耳鼻。因为她本来有理,“何以逃走耶?”可见女真社会盛行一种鼓励反抗斗争的文化。与前述的鼓励奴仆告发主人一样。这是和当时的汉族社会迥异的地方。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只有不断鼓励和增强本民族的反抗精神,才可能战胜强大的外敌——明国。
二十一日
陈游击修城时不慎将一人打死。为避免追查,欲以五十两银子私了。
天命八年正月十五日
盔甲“旧且劣者给汉人用之”。
都堂下书曰:汉人二十人设一哨卒,“给厚而暖之衣服穿之,以资防寒”。
十七日
努尔哈赤就有关军粮运输事宜发布命令,具体指示到达位置,不得争抢。还禁止抢夺汉人粮食。“若侵掠未迁汉人诸物,责其行抢及为首之主,均行治罪。”
二月初一
透登额因家中汉妇逃往,即执无关之汉人,追索逃人。鞭三十。
初七日
有人仿照汉人的习惯在庙里烧纸,随后又有人仿此在河边烧纸。努尔哈赤十分恼怒,仿照汉例的罚银,自发的处死。
是日,八旗设都堂八员,每旗设审事官二员,蒙古审事官八员,汉审事官八员。
二十三日
都堂等闻听有汉人潜逃的消息,不及时报告诸贝勒和大臣,擅自处理,以致逃脱。分别治罪。
二十七日
某巴克什手下六人在收服群众的时候,抢掠汉人妇女,其夫反抗,以致杀死汉人三名。为首二人杀死抵命,三人各鞭一百,刺鼻耳,一人鞭责一百。管事大臣革职,没收所有封赏。
三十日
参将沙金私取汉人猪四十口,鸡一百只,为其家妇首告。罚银三十两,赔偿猪价四十两,鸡十两。有关人员妨碍司法,擅自对家妇用刑,各罚银不等。
沙金手下的千总窝藏人口,销其记功银十两,并没收所匿藏之人。
朱克舒隐匿其牛录杀人命案,罚银五两,销其功。
三月初一日
都堂谕汉人:金银产地不得擅自淘挖。农忙时节绝对禁止,农闲时节奏准之后才准淘挖。违者罪之。
初五日
萨满刚噶达和其弟违背汗令,革职,并没收汗所赏给他们兄弟的1500名汉人,没收1000名,其余分给其兄弟。
十三日
废纸七条之事,改为五条。
其第一条是:“查点新来人口,给以田舍席器斧锅妻奴衣诸物,使之筑房并登记征收与赈济库粮等。”
这五条都是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方面的事情,另外还有武器装备事宜。
二十日
辽东一些没有和诸申合住的汉人,将余粮拿出售卖。努尔哈赤以当此“国移民苦之年”,汉人这样作是不能允许和不道义的。下令将所有余粮均上纳大汗,大汗给予少量补偿。如果继续售卖,将没收所有余粮,并将犯主处死。
二十四日
备御乔邦魁与毛文龙密谋,被其家人首告,努尔哈赤将乔之宗族统统处死,其妻和家查赏赐给首告之仆人。努尔哈赤警告汉人要忠于自己,发现奸细要迅速报告。知情不保的将予以严惩。
在这个讲话里,努尔哈赤说投靠女真的汉人一半是被明帝判处死罪的囚犯,另一半是被废黜的人,而且多是战场被俘的俘虏。这或许是当时女真社会汉人成分的真实情况。
二十八日
汉人官员,可以接受属下汉人的馈赠,但是限于鱼、野鸡、野鸭、果子等,勿受牛、羊、山羊、猪、钱财、银两、粮草,受即罪之。
四月初六日
都堂下令:汉人将所收藏的弓矢刀枪等军械,二十日以内上缴于官,汉人铁匠也不准制造和贩卖军械,违者罪之。
这应该可以理解为前述叛乱事件的影响。
初七日
每牛录下一章京率领牧马,一章京催造军械,一章京催种田亩。
十三日
收缴军械。只允许在前线地区持有军械。汉人制造的军械只准售给诸申人,不得卖给汉人。违者两罪之。
五月初三日
扬古利立有大功,努尔哈赤下令:“若犯噶盖、阿敦之败坏政道之罪,责杀其身。倘因过失犯罪,犯死罪而不诛,犯籍没财产而不抄,仅以银1205两抵罪。”这一法令写于书,悬挂于外。
三十日
再次下令,有余粮的出粜给价,否则没收。并密令给地官员查访匿粮者。
汗谕诸贝勒:“我国诸贝勒大臣,皆图个人畅快悠闲,我殊为尔等忧虑,当唾尔等之面耳。尔等不明审断之法也,何故将旁立授首之汉人,与我诸申等同看待?倘我诸申犯罪,当问其功、论其劳,稍有口实,即可宽宥之。汉人乃生还之人,若不忠言效力,复为盗贼,怎可不灭其族,而杖释也?至于由费阿拉与我等同来之汉人,亦一体审断之。尔等之审断,无从迂回,竟似牛骡一般矣。著诸贝勒召集尔等各该旗之贝勒大臣等,密阅此谕,勿使他人闻之,耀州之人扬言,待我兵去后,欲杀我之子女,各处之人鸩杀我诸申,尔等犹不知耶?”
这就是一个民族崛起的秘史!
是日,有人戍守边境,杀死三个被怀疑潜逃的汉人。有司拟革职并夺所赏之汉人。努尔哈赤下令:赦其罪,收回汉人,原职保留。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