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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提示

一、税收筹划不是单纯的一个用计算方法解决的课题、而是一个综合课题,除了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外,关键是筹划的成果如何被税务机关认可。

     
在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中必须注意: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机关加以确定。所以,希望通过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来节税的企业首先就要得到税务机关的确定;混合销售缴纳哪种税,也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二、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万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冷饮的同时,负责把冷饮运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因为没有前面的冷饮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冷饮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三、mry《谈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的案例,其实,就是用含在销售价格中的1100万元运费作文章。

 1
、筹划后:万利股份有限公司仍然按21/箱的价格与分公司及客户进行结算,只是改变了方式:19.90/箱开出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1.10/箱是由新成立的运输公司开出的运费发票:
      
销项税额=1000*19.90*17%=3383万元
     
进项税额=[10000-280/1+17%]*17%=1659.32万元
      
应纳增值税=3383-1659.32=1723.68万元
      
应纳营业税=1.10*1000*3%=33万元
      2001
年万利股份有限公司应纳流转税合计=1723.68+33=1756.68万元

     
与筹划前的应纳流转税1870万元比较,节税113.32万元,是降低了税负。但是这样的方案,首先、税务机关认可吗?其次、分公司及客户接受吗?这样的改变会影响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在支付同样价款的前提下,分公司及客户:
     
筹划前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1.00*1000*17%=3570万元
     
筹划后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9.90*1000*17%+1.10*1000*7%=3460万元
      
筹划前后相比较,分公司及客户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差=3570-3460=110万元,他们能不考虑这部分利益?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万利股份有限公司会不会因为这样的改变失去了客户和市场?

    2
、筹划后:万利股份有限公司按19.90/箱的价格与分公司及客户进行结算,运费1.10/箱由万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销项税额=1000*19.90*17%=3383万元
    
进项税额=[10000-280/1+17%]*17%+1000*1.10*7%=1736.32万元
    
应纳增值税=3383-1736.32=1646.68万元
    
应纳营业税=1.10*1000*3%=33万元
    2001
年万利股份有限公司应纳流转税合计=1646.68+33=1679.68万元

     
与筹划前的应纳流转税1870万元比较,节税190.32万元,也降低了税负。但是这样的方案,万利股份有限公司却要放弃向分公司及客户收取1100万元的运费收入,可行吗?
    
筹划前:收取1100万元的运费收入发生的流转税=1100*17%-280*17%= 139.40万元,万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直接利益是=1100-139.40=960.60万元。
     
筹划后:放弃1100万元的运费收入,承担运费,则取得进项税额=1100*7%=77万元,还要纳营业税=1.10*1000*3%=33万元,万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直接利益是=77-33=44万元。

      
筹划前后相比较,收取1100万元的运费收入获得的直接利益是960.60万元;放弃1100万元的运费收入获得的直接利益是44万元,当然还有降价(19.90/箱)后带来的客户和市场,但是作为万利人的你,会作出什么样的选择呢?毕竟960.60万元与44万元比较,相差可是916.60万元,那可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呀。

 
四、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我们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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