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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哪些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的净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贡 献 者:搜可助理

标  签:外汇,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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