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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最新动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及其起草说明全文,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将现行《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送审稿还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根据传染病发生、传播规律及卫生防病工作需要,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其他公共场所提出卫生要求,实行一般卫生监督。>>>详细

【修法背景】

    自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来,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全国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大为改善,卫生质量显著提高,为预防和控制疾病流行,维护社会正常卫生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20年前颁行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法制管理的需要。

【修改内容】

执法主体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送审稿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主体,将现行《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明确公共场所范围 

    送审稿还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经营性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暴发传染病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扩散

    根据这一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发生传染病和公众健康危害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虚报、瞒报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卫生行政部门虚报、瞒报传染病和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的,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他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就修订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向公众征求意见
其他链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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