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国务院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新法概况】
【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
【批准日期】2007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
【批准机关】国务院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条例》共7章66条,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重点解读】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复议申请
   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避免推诿敷衍 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条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同时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条例还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为了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其他链接:温家宝签国务院令 发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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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
【批准日期】2007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日
【批准机关】国务院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条例》共7章66条,包括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重点解读】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复议申请
   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避免推诿敷衍 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条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同时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重大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条例还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为了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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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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