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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要案:重庆城乡三少女车祸赔偿案
【案情摘要】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肇事方只能给何源父母赔偿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后来,何源的父亲何青志为此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2007年6月11日上午,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何青志败诉。>>>详细

【案件评析】

    单纯的从法律上讲,江北区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尽管此后,2006年11月1日,重庆市高院施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地“同命同价”。但是,这是在事故之后出台的,何青志夫妇得到的赔偿金完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何青志夫妇已经全部得到赔偿,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但是,针对该案件,我们更要思考,究竟应该怎样真正实现社会公平?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针对“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是激烈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赞成“同命不同价”的认为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既然民事赔偿的是经济损失,每个人的命是平等且无价的,但不同人的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却各有不同。在判定民事赔偿时,不能不兼顾这种差异,却也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弄清每个人具体的损失是多少。于是,就要大致地定一个标准,而目前通行的标准,就是受害人要承担的对家庭的经济责任———有父母要赡养、有妻子要扶持、有子女要抚养,这些到底要多少钱,标准当然是相关人员所在地的生活标准。

    反对“同命不同价”的则是站在法律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角度主张予以废除。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要切实实现农民的公民权,应当消除城市居民与农村村民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制定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比较我国相关法律,不同立法领域面对生命价值却存在不同标准,针对现在的情况,是应当予以纠正了。

    而且,一些地方的法院判决也开始按照“同命同价”的方式进行。如在上海,凡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者都有望享受同城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当然,这些还只是开始,让我们拭目以待,为推动“同命同价”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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