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要案:浙江温州养殖户再次发起行政诉讼
【案件概览】
    一年前首次告赢国家环保总局后,浙江省温州市的滩涂养殖户再次将国家环保总局推上被告席。在养殖户二次状告国家环保总局背后,是42个民告官连环诉讼,被告有温州市龙湾区和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环保局,有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公安厅。除了状告国家环保总局的案子和其他42个民告官连环诉讼外,5月31日,养殖户还曾向温州市龙湾区法院提起了1304件行政诉讼,被告是龙湾区和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保局。养殖户说,他们要通过诉讼来制止当地企业的继续污染,还温州百姓一个蓝天白云的环境,同时追回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赔偿。
【案情始末】
    养殖户下决心与政府对簿公堂的导火线是一次污染事件。这一事件发生在2004年3月8日。污染事件终大爆发,大量养殖的海产品死亡。“政府发放了补偿金后,污染并没有停止,放下去的鱼苗、蟹苗过一段时间就死,这里已经没法继续搞滩涂养殖了。我们不得不考虑如何杜绝污染和获得经济赔偿、到底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与政府沟通。” 
    “开始的时候,几乎每天都有养殖户跑到各个部门去上访,要求帮助养殖户解决问题,信访确实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但我们认为长此以往不合适,因为信访的方式过于盲目,可以解决一时之事。但很难解决一世之事,于是我们想到了与政府打官司,这是一种理性的依法维权。”一位养殖户透露。 >>>详细
    为弄清环保部门如何作为,养殖户走出了两步“棋”:一是状告温州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向浙江省环保局投诉,开发区滨海园区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就投入使用系违法行为,要求查处。 
    第一步“棋”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终,理由是养殖户与温州市是否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养殖户指望着第二步“棋”能有所突破,但省环保局迟迟未作出处理决定。养殖户便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 
    2005年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此引发了养殖户一告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其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2006年6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了该份决定,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 >>>详细
【意义】
    “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非无动于衷,而是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解决污染问题。通过这一系列的行政诉讼,当地政府更关注环保问题了。 
   “这就是这一民告官连环诉讼的现实意义。”浙江大学法学院一位行政法学教授说,“行政诉讼的直接效果是迫使每个政府官员脑子里形成三根弦:我有没有这个权力办这件事;法律对这件事有什么规定;这件事依法要走什么程序。” 
    “其实在整个事件中,养殖户一直处于弱势、被动的一方。他们所能凭借的就是对我国法律及司法机关的信任。这也证明了当时养殖户放弃信访途径,选择司法维权乃‘明智’之举,此案必将成为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上的一大亮点。”这位教授说。
其他链接:温州82位养殖户告赢环保总局后收到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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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链接:继状告环保总局胜诉后 温州养殖户告赢温州市府
其他链接:温州市养殖户千余起行政诉讼想留住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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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前首次告赢国家环保总局后,浙江省温州市的滩涂养殖户再次将国家环保总局推上被告席。在养殖户二次状告国家环保总局背后,是42个民告官连环诉讼,被告有温州市龙湾区和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环保局,有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公安厅。除了状告国家环保总局的案子和其他42个民告官连环诉讼外,5月31日,养殖户还曾向温州市龙湾区法院提起了1304件行政诉讼,被告是龙湾区和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保局。养殖户说,他们要通过诉讼来制止当地企业的继续污染,还温州百姓一个蓝天白云的环境,同时追回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赔偿。
【案情始末】
    养殖户下决心与政府对簿公堂的导火线是一次污染事件。这一事件发生在2004年3月8日。污染事件终大爆发,大量养殖的海产品死亡。“政府发放了补偿金后,污染并没有停止,放下去的鱼苗、蟹苗过一段时间就死,这里已经没法继续搞滩涂养殖了。我们不得不考虑如何杜绝污染和获得经济赔偿、到底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与政府沟通。” 
    “开始的时候,几乎每天都有养殖户跑到各个部门去上访,要求帮助养殖户解决问题,信访确实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但我们认为长此以往不合适,因为信访的方式过于盲目,可以解决一时之事。但很难解决一世之事,于是我们想到了与政府打官司,这是一种理性的依法维权。”一位养殖户透露。 >>>详细
    为弄清环保部门如何作为,养殖户走出了两步“棋”:一是状告温州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向浙江省环保局投诉,开发区滨海园区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就投入使用系违法行为,要求查处。 
    第一步“棋”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终,理由是养殖户与温州市是否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养殖户指望着第二步“棋”能有所突破,但省环保局迟迟未作出处理决定。养殖户便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 
    2005年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此引发了养殖户一告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其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2006年6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了该份决定,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复议。 >>>详细
【意义】
    “马拉松”式的行政诉讼,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非无动于衷,而是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解决污染问题。通过这一系列的行政诉讼,当地政府更关注环保问题了。 
   “这就是这一民告官连环诉讼的现实意义。”浙江大学法学院一位行政法学教授说,“行政诉讼的直接效果是迫使每个政府官员脑子里形成三根弦:我有没有这个权力办这件事;法律对这件事有什么规定;这件事依法要走什么程序。” 
    “其实在整个事件中,养殖户一直处于弱势、被动的一方。他们所能凭借的就是对我国法律及司法机关的信任。这也证明了当时养殖户放弃信访途径,选择司法维权乃‘明智’之举,此案必将成为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上的一大亮点。”这位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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