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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时评:翟继光:猪肉涨价呼唤通货膨胀法律制度
    进入五月份以来,全国猪肉市场涨声一片,北京猪肉价格一个月上扬14次,5月22日,一些批发市场白条猪平均批发价格达15.70元/公斤,比去年同期的7.50元/公斤上涨了109%。上海猪肉批发价每公斤达16元,这一价格与10年来猪肉最高价持平。对此,物价主管部门表示一方面会监控价格,另一方面无权干预市场定价行为,而业内人士则提出了饲料涨价以及毛猪短缺等原因。无论涨价的原因如何,在收入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受害的仍然是大多数老百姓。在当代“纸币”环境下,国家亟需建立能够随通货膨胀进行相应调整的法律制度。

  通货膨胀导致老百姓手中的纸币不值钱了,实际上就相当于老百姓的利益被剥夺了。在经济学上,通货膨胀被视为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铸币税”。因为纸币是国家发行的,纸币贬值,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但获益的却是国家。在现代法治社会下,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的。而通货膨胀恰恰是通过一种隐蔽的经济手段来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对于通货膨胀应当加以法律的规制。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但国家实际上无法杜绝通货膨胀的发生(也有进行通货膨胀的积极性),而且整个世界都有通货膨胀的现象,只是当膨胀率保持在一定幅度内时,不易为老百姓所察觉而已。

  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适应通货膨胀调整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收入制度和支出制度两个方面。就收入制度而言,应当确立职工工资随着通胀率自动调整的制度。当然,为了避免频繁调整,可以规定当通胀率达到一定数额时才需要对工资进行调整。国家无权过分干预企业确定工资水平的权利,但国家有权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有权决定最低工资标准随着通胀率自动调整。国家也应当保证公务员的工资随着通胀率自动调整。储蓄存款利息也应当适当考虑通胀率的因素。在支出方面,税法应当规定纳税人基本的扣除额应当随着通胀率自动调整。

  如果国家能够从老百姓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确定能够随着通胀率而调整的法律制度,老百姓对于通货膨胀就不会产生如此之多的怨言,老百姓也就不会总是成为通货膨胀的受害者,国家和老百姓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更加稳固和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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