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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建设部
【批准日期】:2007年04月10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该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新法重点】

各地制定垃圾处理规划应征求公众意见 

   该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在制定治理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垃圾处理场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办法还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 

    同时,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等环境监测设施,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不缴垃圾处理费,个人处3倍以下罚款

    在处罚方面,该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其他链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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