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周刊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发表评论去论坛讨论添加到网摘

新闻短评: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
【新闻事件】

    因为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村人盗窃,宁夏灵武市临河镇18村村民马生忠自2005年6月至今,先后遭到恐吓和殴打、被人变着法子报复、被村民冷落、被迫流落他乡……从他的举报人身份被该盗窃案公诉人一句“经临河镇18村村民马生忠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当庭曝光,马生忠就再没过过一天安生日子。今年4月20日,马生忠第七次找到市里的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开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需要当庭公布主要证人的姓名、证词。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答复几乎和法官的说法一样,认为起诉书载明举报人姓名并无不当。

【新闻评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也规定:“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如此看来,法律对于保护举报人的隐私规定再明确不过,公、检、法在办案的任何环节都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从报道中得知,司法机关还有一个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开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需要当庭公布主要证人的姓名、证词。”在这里,公诉人偷换了“证人”与“举报人”的概念,证人的姓名要公布但举报人的姓名要保密。如果法庭确实需要举报人作证,完全可以将举报人以证人身份对待,让其以证人身份作证,而不泄露其举报人的身份。

   有人说,保护举报人就是保护社会的良心,这句话真是金玉良言。当有一天,谁都不敢向司法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谁都听任违法犯罪横行,我们的社会有什么和谐可言?

其他链接当庭曝光举报人身份,司法机关到底缺了啥?

常到法律周刊高端阅读看看>>>


编者寄语:搜可法律周刊高端阅读致力于推荐最具深度和看点的文章,以飨读者,同时也期望得到读者对高端频道的支持。请记住这个域名:http://haolawyer.com/weekly/,或加入收藏。

(浏览:318次  责任编辑:bing
标签:
举报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网友评论:
  → 评论内容 (点击查看)    共0条评论,每页显示5条评论   浏览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 我要发表评论
您还没有 注册登陆 本站!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7 queries, 115 - Cache, 3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