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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要案:首例市民质疑禁摩令行政诉讼案
【最新进展】

    2007年5月23日上午8时50分。刘铁山的身影准时出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第五号庭,参加申诉听证。该次听证,是在当事人刘铁山的要求下,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其不服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岳麓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举行的,以决定是否重新审理。

【案件回顾】

    2004年7月12日,由于长沙市湘江二桥道路路面施工,刘铁山骑着摩托车准备转走湘江一桥(今橘子洲大桥)。途经湘江一桥收费站(现已拆)处准备上桥时,被执勤民警姚旋(化名)拦截。根据长沙市此前的“禁摩令”,湘江一桥属于禁止摩托车通行路段。交警以“闯禁区”违法行为为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对刘铁山处以200元的罚款。 

    拿着罚款单,刘铁山找到岳麓区交警大队,“我要提出行政复议”。2004年7月19日,长沙市交警支队作出2004年第002号复议决定:维持岳麓区交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8月10日,刘铁山因不服复议决定,依法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随即被受理,并定于10月20日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4年8月10日,被有关媒体指称为“全国首例市民质疑‘禁摩令’案”在岳麓区法院公开审理。刘铁山败诉。2005年3月30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刘铁山拿着终审判决书到长沙市检察院和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未获支持。于是刘铁山转而向湖南省、长沙市两级人大上书,要求再审。两级人大的监督程序让这起已经审结的案件有了微妙转机。

【案件热点】

◆交警对摩托车闯“禁区”罚款的合理性

原告:宪法规定所有的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管是骑摩托车的公民还是开汽车的公民,都享受同等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交警部门的确有权根据交通情况限制通行,但这只能是临时性限制。交警部门的限制通行决定只针对摩托车实行,这便有歧视摩托车主的嫌疑。

◆“禁摩令”本身是否合法

原告:各地“禁摩令”、“禁微令”是歧视性的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其结果是直接增加了市民出行成本,人为损害了相关摩托车、小排量汽车产业的利益;同时,将导致更多的燃油等资源被耗费,这并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发展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政策司:目前,部分城市“禁摩、禁微”的一些做法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是相悖的。

其他链接长沙两市民“反禁摩”相继败诉 交警处罚行为合法
其他链接长沙市民质疑“禁摩令”案二审败诉 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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