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新法概况】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7年05月09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新法重点】
◆《办法》明确,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根据《办法》,未来合伙制企业将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修订意义】
    随着该办法的正式实施,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将开始登台亮相,目前一些业内投资人士正在酝酿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合伙制有望继代 理账户管理、信托计划之后成为私募基金运作的新模式。
    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而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其他链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其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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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
【批准日期】:2007年05月09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新法重点】
◆《办法》明确,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根据《办法》,未来合伙制企业将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修订意义】
    随着该办法的正式实施,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将开始登台亮相,目前一些业内投资人士正在酝酿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合伙制有望继代 理账户管理、信托计划之后成为私募基金运作的新模式。
    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而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其他链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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